一、2008年海淀区初中入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初中入学办法,大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工作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入学资格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海淀区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下列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海淀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须持有相关证明),按照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
1.原北京知青子女——须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台胞子女——须持有海淀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博士后人员子女——须持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有效期内);
4.随军家属子女——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子女证明”和现役“军官证”;
5.归侨(华侨)子女——须持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须持有北京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7.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须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
8.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须持有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并附子女一栏)。
(三)具有北京市海淀区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外区县就读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三、初中入学方式
2008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海淀区小学毕业生(包括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可分别通过以下八种途径升入初中: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招收特长生。
(二)推荐分配入学。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除外),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学推荐小学毕业生。被推荐学生按规定可以选择填报海淀区5所公办学校意向,由区招生考试中心进行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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