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特长生政策之体育特长生申报条件

2007-12-10 17:4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打印] [评论]

 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为做好2007小学体育特长生初中入学工作,现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负责接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且具备开设该项运动的体育场地、所需设备、具有专业水平的师资力量。
2.该运动项目在本校较普及,并在市区比赛中成绩突出。
3.运动项目的选择应适合于中小学生特点又有利于促进广大学生锻炼身体的运动,并且该项目列入全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正式比赛日程。
4.民族体育传统项目及个别条件要求较高又不宜普及推广的运动项目,目前不设体育传统校,但为了使上述项目爱好者,尤其是有培养前途的学生能发展其特长,有条件的学校经区教委审核批准可以招收这方面的学生。
二、体育特长生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良好以上,身体健康无慢性病,能坚持较大强度运动训练的学生。
2.具备下列专长体育成绩和身体条件的学生,方有资格被推荐为体育特长生:
⑴田径:凡在2006年秋季和2007年春季区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得前六名和各中心学区田径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⑵游泳:凡在2006年7月以后,在北京市和海淀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小学生游泳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⑶乒乓球:凡在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区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⑷篮球:
A.凡在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区小学生篮球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主力队员。
B.虽未参加过市、区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但爱好篮球运动,各项身体素质较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⑸排球:
A.凡在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区小学生排球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主力队员。
B.虽未参加过市、区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但爱好排球运动,各项身体素质较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⑹足球:
A.凡在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区小学生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主力队员。
B.虽未参加过市、区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但爱好足球运动,各项身体素质较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⑺手球:身体素质较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⑻棒垒球:
A.凡在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在市、区行政部门组织的小学生棒垒球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主力队员。
B.虽未参加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但爱好此项运动,各项身体素质较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⑼艺术体操(健美操):
A.凡在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在市、区行政部门组织的小学生艺术体操(健美操)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通过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竞技体操等级,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B.身体形态、身体素质较好,有音乐节奏感,具有一定表现能力,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⑽武术:
A.通过武术二级以上,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B.身体形态、身体素质较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⑾跆拳道、拳击:
    身体形态、身体素质较好,腿部力量较强,经专项测试,有培育前途的学生。
⑿射箭:
    身体形态、身体素质较好,臂部力量较强,经专项测试,有培育前途的学生。
⒀水球:
    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游泳基本技术,上、下肢及腰腹力量强,耐力素质好,经专项测试,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3、被推荐的体育特长生,必须通过专项素质测验,按成绩排列录取。
4、极个别没有参加过正式比赛,而各方面身体素质和条件特别好的学生,根据项目特长及要求由体育老师(或体校教练员)提出名单,经学校和中心学区同意推荐,报送体卫中心批准后参加专项素质测验,按成绩排列录取。